惩罚性违约金的实践调整


发布日期:2017-06-27

     规定:“约定的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;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。”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,却未明确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标准,也没有明确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尺度。王律师认为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。


  此处“低于”的判断标准实际就是违约造成的损失,只要赔偿性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,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进行调整。至于调整的标准就是将违约金调整到与造成损失相一致的水平。


  对于过高赔偿性违约金的判断标准,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,可以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6条,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130%,则属于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”,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。


  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分背离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,可以借鉴已经失效的**人民法院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,惩罚性违约金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。